【本報訊】立法議員梁鴻細就廣州地鐵監理宣布,於八月十一日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建設局頒發《澳門輕軌東線設計連建造工程─項目管理及技術援助服務項目判給公函》,標誌着廣州地鐵監理成功中標該項目,中標金額為三點三八八八六六億澳門元。消息甫出工程界感到困惑,立法議員同感錯愕;媒體向有關當局查詢消息,暫未獲得回覆,當局網站亦未見相關訊息公布。
回想去年,本澳《公共採購法》首階段修法獲細則性通過,當中規定等於或超過一千五百萬元的工程、四百五十萬元的採購服務需要公開招標;其時社會對採購程序的提明度、政府採購內部監管機制已表示高度關注,當局亦回應相關內容將於採購法第二階段修法中考慮推行;未想相關立法工作尚在構思推進中,有關「陽光」招標的願景再次蒙上陰影。
輕軌系統是澳門特區投資最大的公共工程,惟規劃耗時,投入運作後亦問題叢生,成本效益備受質疑,當中由以工程超時超支情況,長年為社會詬病;然而為發揮緩解交通壓力的功能,及融入「大灣區」建設,以期連結珠海軌道及大陸高鐵,特區政府大力發展軌道交通勢在必然;因此,輕軌工程建設的招標、開支預算,除了依法進行把關及監管外,更應主動積極向社會作出交待,奈何如今問題重現,有關輕軌工程的公帑運用有「暗箱操作」之嫌。
因此,他提出以下質詢:
1. 請當局解釋「澳門輕軌東線設計連建造工程─項目管理及技術援助服務項目」招標及中標情況,廣州地鐵監理的公布是否屬實?緣何涉及三億多的公共服務判給,未有進行公開招標?
2. 廉政公署早於2003年出台《公務採購程序指引》,列明採購各階段之注意事項及應遵原則,該文件雖不具任何法律約束力,但作為一份行政文件,它對公共部門採購人員而言,具有極大參考價值,為公務人員的採購態度提出建議;廉政公署亦曾就輕軌建設作出報告,當時負責單位表示會持續加強輕軌建設的透明度。請問公共建設部門,目前採購招標機制的情況,是否沿襲舊單位——運輸基建辦公室的制度,抑或已持續完善相關機制?整體改善的項目有哪方面?如何保障公帑獲得合理使用?採購及招標程序如何體現當局的合法性、公平性及高透明度?
3. 請問當局有關「澳門輕軌東線設計連建造工程─項目管理及技術援助服務」項目,是否有供本地工程公司知悉以參與投標,是否其能力未能達到服務要求故未能投標?如果向外地公司以預先評定資格之限制招標,請問是次項目的投標準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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