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27)日完成審議《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政府代表以視像形式列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附件以任何名義持有、生產、配製、製造、出售、進出口、取得、轉讓、運輸、儲存、交易、又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附件二所列的禁用危險品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3年徒刑。法案預計8月15日之前可上大會細則性審議。
陳澤武指政府會重新研究附件2中16項禁用危險物品清單。法案建議,附件以任何名義持有、生產、配製、製造、出售、進出口、取得、轉讓、運輸、儲存、交易、又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附件二所列的禁用危險品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3年徒刑。附件2中第10項目“遇撞擊即爆炸的炮竹煙花製品”亦被列入禁用危險品,委員會關注疫情前的農曆新年或煙花節都有使用,希望政府解釋為何炮竹煙花製品亦被禁用。政府解釋指,附件二列表參考香港,會重新研究是否豁免相關製品,又指砂炮並不會被禁用。
附件二所列的禁用危險品包括:氯酸銨及其水溶液,以及氟酸鹽與銨鹽的混合物;硝酸銨,易自燃足以進行分解;高錳酸銨及其水溶液,以及高錳酸鹽與銨鹽的混合物;疊氮化鈣,但如是水溶液且以質量計疊氮化鈣不多於 20%除外;氯酸水溶液,濃度超過 10%;硝酸肼;高氯酸肼;氫氰酸,以質量計含酸多於 20%;氰化氫,含氰化氫多於 45%的酒精溶液;遇撞擊即爆炸的爆竹煙花製品;高氯酸,以質量計含酸多於 72%;氯乙烯單體(不包括具穩定性的UN 1086乙烯基氯);溴酸銨及其水溶液,以及溴酸鹽與銨鹽的混合物;亞氯酸銨及其水溶液,以及亞氟酸鹽與銨鹽的混合物;亞硝酸銨及無機亞硝酸鹽與銨鹽的混合物;次氟酸鹽與銨鹽的混合物。
法案建議該法律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委員會認為法律很重要,希望能縮短生效期。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由於公佈後有很多準備功夫,例如製定補充法規、指引、豁免數量等較複雜,以及需要顧及業界能否適應,將研究有沒有條件縮短生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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