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電力供應公共服務收費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為推動節能減排並逐步引入清潔能源,特區政府按未來電動車應用方向,在新建公共停車場、公共樓宇的全部停車位預留充電容量及基礎設施,並完善現有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及推動於私人樓宇中加裝充電設施。鑑於現行第35/86/M號法令訂定的計算電力出售價格收費辦法制度實施已久,為落實“用者自付”及“多用多付”原則,特區政府制定《電力供應公共服務收費制度》行政法規。
法規主要內容為完善電力供應公共服務收費制度,訂定各收費類別計費的公式和收費時段,新增高壓收費組別。此外,新增運輸工具充電收費,根據耗電特點分為公共充電收費及一般充電收費。有關級別、階梯及收費的具體規定,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根據行政長官批示,於公共停車場或公共泊車處為運輸工具進行充電,按收費時段及額定輸出功率,有功電能的費用為1.420澳門元/千瓦時至4.400澳門元/千瓦時,一般充電的有功電能費用為0.817澳門元/千瓦時至1.552澳門元/千瓦時,並須按用戶合同計算視在功率的費用。
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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