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31)日續審議《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列席會議,今日共討論一章四條法例。法案建議,過40年樓齡的舊樓,要達到80%業權才能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程序,其餘20%業權要進行必要的仲裁。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會議表示,都更項目包括維護、保養、維修公共地方的規劃及設施,最終目的是為了落實都市更新而重建分層建築物的法律制度,以改善居住環境及城市景觀,政府代表同意法案上會列明清楚「標的」和適用範圍,並遵從《土地法》、《文化遺產保護法》及《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案規定。
法案建議,過40年樓齡的舊樓,要達到80%業權才能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程序,其餘20%業權要進行必要的仲裁。樓齡滿30年但未滿40年的舊樓,則要達到最低85%業權。陳澤武表示,公開諮詢時大多數人均支持該重建業權百分比,而且政府曾比較鄰近國家或地區的重建比例。他認為該重建業權百分比較適合、具操件性,暫時無人提議要修改。
陳澤武又以祐漢七棟舊樓的重建計劃舉例,譬如七棟樓中有兩棟不同意,其餘五棟可能要單棟重建。每一棟樓都需要分開問業權人,能否達到重建百分比,如果達到的話都更公司就可以實施重建計劃,如果其中一棟達不到同意,以致無法重建百分比的門檻,只能以單棟樓的概念重建,或者再寫另一個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