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落實在駕駛車輛方面推行電子化服務的施政方針,特區政府繼去年提交免除車主張貼車輛使用牌照稅標誌的法案並得到通過後,今年再提交《以電子方式出示駕駛車輛所需文件》法案。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駕駛員在行車時須攜帶一系列的文件,包括駕駛執照、車輛識別文件(登記摺)、所有權登記憑證(車契),以及民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車保)。在有需要時,駕駛員須出示上述文件,以便執法人員核查。
為免除攜帶相關紙質文件,法案建議如駕駛員透過統一電子平台(“一戶通”)出示駕駛執照及車保電子文件,則視為已履行法律要求。此外,由於執法部門已與交通管理部門及汽車登記部門數據互通,執法人員透過終端設備已能查閱車輛登記資料,所以法案亦建議廢止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有關駕駛員必須在行車時攜帶登記摺和車契的規定,並對其他相關規定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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