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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主張權利期限至本年底

2015年5月6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社會保障基金提醒市民,凡有需要就2012年度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舊稱“中央儲蓄制度撥款”)主張權利的人士,應於今年1231日前提出,逾期者不予受理。

根據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就獲得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的權利的時效為3年,自作出分配的年度1231起計;故此,不被列入2012年度分配款項名單的人士,如需主張其分配款項的權利,須於今年1231或之前向社保基金提出,逾期者將不獲接納。

市民可透過社保基金網頁www.fss.gov.mo24小時語音熱線28230230、自助服務機、於辦公時間致電28532850或親臨社保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或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及就業專區)了解其公積金個人帳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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