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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促局舉行修訂“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講解會

展銷會及電子商務推廣資助上限均調升

2015年4月30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為鼓勵澳門企業及社團積極參與展會活動,利用商品展示及與客戶直接的接觸增強推廣成效,貿促局於本月30日假中土大廈19樓會議室舉行“修訂‘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講解會,所修訂之內容已於今年428起生效。修訂之內容包括增設展會預先登記制度;展銷會及電子商務推廣資助上限均有調升;展位租金單據直接由展會主/協辦或執行機構發出等。

貿促局於本月30日假中途大廈19樓會議室舉行“修訂‘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講解會,介紹新修訂關於澳門企業及社團參與會展活動輔助法規,修訂內容已於2015428起生效。2014年全年收到會展財務鼓勵措施申請約有760宗,獲批超過645宗,而應用電子商務推廣之申請有19宗,並全數獲批。

增設展會預先登記制度

為及早掌握本澳展會情況,以便向澳門中小企介紹參展提供機會,新 “規章”增設展會登記制度,給經貿性質之展會活動及國際性展會活動作登記。目前貿促局正與財政局、勞工局、經濟局等部門協商,在上述部門櫃台放置會展申請表,方便各企業及社團領取及申請所參加之會展。

展銷會及電子商務推廣資助上限均有調升

本澳企業及社團參加展覽會鼓勵上限為每次澳門幣六萬元,而參加展銷會鼓勵上限則調升至每次澳門幣六千元;電子商務推廣鼓勵措施調升年度鼓勵至每中小企澳門幣三萬元正;申請實體如參加中國內地、香港或澳門舉行之展覽會/展銷會,於同一財政年度內最多可申請四次,累計鼓勵上限為澳門幣六萬元(其它地區舉行之展會不在此限);印刷品及視聽材料統一歸納為“宣傳品”,總上限為澳門幣五萬元正,每年各最多獲批一次;為配合市場發展趨勢並使 “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與時並進,視聽材料鼓勵內容由“製作CDDVD光碟”更改為“拍攝宣傳片”,以鼓勵文創產業優先。

展位租金單據直接由展會主/協辦或執行機構發出

考慮到市場發展趨勢,新 “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 容許申請實體可自由選擇服務提供者購買機票,貿促局將按照澳門服務供應商提供之市場價格作審批考慮。申請財務鼓勵之展位租金單據需直接由展會之主/協辦或執行機構發出,不再接受由中介公司所發出的單據作開支證明。

貿促局提供之海外“參展財務鼓勵”申請服務,受惠企業及社團可就參展期間所產生的開支獲得一定數額之財務鼓勵。其後向企業推出了“電子商務鼓勵措施”,鼓勵中小企開拓網上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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