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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自貿區範圍確定:

南沙+前海蛇口+橫琴

2014年12月27日    即時資訊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1226審議了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相關法律實施調整的草案。

據新華社北京1226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審議了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相關法律實施調整的草案。

商務部部長高虎城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草案)》作了說明。

高虎城說,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的部署,國務院決定設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並擴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區域範圍,擬在新設的3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對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停止實施企業設立、變更等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這些改革開放措施,與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及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4部法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為解決上述區域改革開放措施於法有據的問題,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後,建議參照2013年設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做法,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新設的3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上述4部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為此,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了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高虎城說,草案的主要內容涉及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在新設的3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對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停止實施企業設立、變更等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需要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6條、第10條、第2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第13條、第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條、第7條、第10條、第12條第2款、第24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8條第1款規定的行政審批,共涉及4部法律的12個條款。

高虎城說,上述行政審批的暫時調整適用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涵蓋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涵蓋天津港片區、天津機場片區和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涵蓋平潭片區、廈門片區和福州片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涵蓋陸家嘴金融片區、金橋開發區片區和張江高科技片區)。

高虎城建議,上述行政審批的調整自201531起,在3年內試行。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將適時對試行情況進行評估,對實踐證明可行的,及時提出修改完善有關法律的建議;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及時提出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建議。

(來源:新華社  編輯:鐘維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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