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消息,上訴人於2014年1月14日向司法援助委員會(以下簡稱被上訴人)提出司法援助申請,目的是針對檢察院就某偵查卷宗維持歸檔一事向刑事起訴法庭提起預審聲請。由於上訴人符合獲得司法援助的條件,被上訴人於2014年1月28日作出決議,決定批准其豁免支付預付金和訴訟費用,以及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及支付代理費用的請求,同時委任葡籍律師A作為上訴人在法院的代理人。
A律師於2014年3月4日致函被上訴人,表示由於上訴人拒絕提交任何聲稱所掌握的證據,因而無法為其提出預審,故提出推辭委任的申請。被上訴人於2014年3月4日批准其推辭委任的請求。
被上訴人於2014年3月7日聽取上訴人對可能廢止獲批給的司法援助的意見,上訴人表示A律師曾要求其提交證據,其向律師強調有關證據曝光後可能遭人毀滅,故待有關偵查案件重開後將向檢察官提供有關證據,但該律師並未對此表示異議,亦未清楚告知倘不提交證據將無法提起預審聲請,且有關律師之後也沒有與其聯絡說明情況及及早向被上訴人申請推辭,因而懷疑該律師被收買。被上訴人於2014年3月11日重新審議有關司法援助申請,廢止批給上訴人司法援助的決定。
上訴人不服,於2014年3月19日向初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被上訴人亦於2014年4月2日再次會見上訴人,告知其倘願意提交所掌握的證據,被上訴人將更改廢止有關司法援助批給的決定,並由A律師繼續跟進上訴人擬提起的預審聲請,但上訴人表示因A律師並未向其說明沒有證據將無法提出預審聲請,以及在聲請預審期限將至時方通知被上訴人推辭委任但期間並未與上訴人聯繫溝通,故不論是因翻譯問題造成誤解抑或是上訴人所懷疑有關律師職業操守的問題,上訴人已無法與A律師建立信任關係,故不會向該律師提交證據,同時希望委員會為其撤換律師及指派懂中文的律師,以免再有任何溝通問題,而上訴人亦會配合律師的工作,提交所掌握的證據。被上訴人於2014年4月8日作出決議,維持廢止上訴人已獲批給司法援助的決定。
初級法院法官認為,本案爭議的關鍵是,上訴人是否真的“不向獲委任的在法院的代理人提供為提起訴訟程序屬必不可少的資料或協助”?倘若答案是肯定的,則是否導致上訴人已獲批給的司法援助應予以廢止?
法官認為,這裏所指的“不向獲委任的訴訟代理人提供為提起訴訟程序屬必不可少的資料或協助”必須結合有關司法援助受益人在主觀方面有過錯(故意或嚴重過失)或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沒有向有關代理人提供該等資料或協助時,方可將此“不作為”讉責於該受益人,從而使其承受已獲批的司法援助被廢止的後果。否則,倘若在有合理理由下未向有關訴訟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或協助仍會導致司法援助被廢止,這樣便屬於客觀歸責,失去了批給司法援助的意義。法官認為,上訴人並非由始至終都拒絕向被上訴人或代理人提供有關證據,其僅是因無法信任A律師而不願或拒絕向該律師提供其所指稱的重要及敏感證據(有關的不信任就是因上述“溝通上的誤會”的可能性而生)。因此,法官認為,根據本案已證實的具體情節,上訴人不願及未有及時向A律師提供為提起預審聲請而必要的證據資料及協助不是沒有合理理由的,其在主觀上並非處於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而故意或嚴重過失不為之的狀況。而且,在本具體個案中,上訴人要求撤換律師並為其指派懂中文的訴訟代理人提供協助亦有充份理由,尤其其與原有代理人就是因可能曾出現的溝通(或涉及翻譯上)的問題或誤會而致使出現現時的不信任的情況,而這點亦正是本案的關鍵及出現唯一瑕疵之處,否則被上訴人廢止有關司法援助的決定基本沒有可被推翻的理由。
基於以上理由,初級法院裁定上訴人所提出的司法上訴理由成立,廢止被上訴人於2014年3月11日所作出廢止上訴人已獲批給司法援助的決定,並維持其有關已獲批給的司法援助,但被上訴人應按本判決為其指派另一適當的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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