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日前繼續細則性討論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非公務員體系的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離任後只能獲得一次性補償,與公務員體系離任的保障制度差別較大,恐難吸引更多社會精英入仕途,建議應完善新法案條文。政府代表稱會研究相關可行性。
會議於3月21日下午3時舉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法改局長朱琳琳、行政公職局長朱偉幹等列席。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指出,公務員體系的主要官員離任後,享有公積金制度或退休制度保障,若未達退休年限的還可重返原有部門工作;而非公務員體系的的主要官員離任後,只能獲得一次性離任補償,總金額相當於離職時月薪的14%,乘以就職期間的總月數,再加上「過冷河」期間的補償金,與公務員體系相比較,保障制度差異較大,恐難於吸引更多的社會優秀人才出任主要官員。
他表示,新保障法案應有可修訂空間,以提高非公務員體系的的主要官員離任後的保障問題,吸引更多社會精英入仕途,而今次會議期間,已有政府代表稱會研究相關可行性。
委員會關注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離任後患病如何證明與工作有關,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法案條文指擔任職務時已患病,但未能發現,若離任後證明是因公患病均可獲得補償,該證明則由相關委員會進行評定。另外,委員會不認同之前政府提議該法案標題減去候任、現任及離任字眼,稱應保留原標題,即《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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